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6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麻城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锦锋
审判员屈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