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502行初43号
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云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08427611(8-10)。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公司经理。
特别委托代理人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委托代理人秦晓樾,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559206499Q。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如国,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磊,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磊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卉
审 判 员  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  张录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