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花园38栋4楼。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柱,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潭,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王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能就案涉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案涉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王传柱,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振兴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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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红娟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