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23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80330200。

法定代表人:汤希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云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08427611。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皖0521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