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2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80330200。

法定代表人:汤希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焦家社区云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08427611。

法定代表人:胡卫国,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0521民初2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嘉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启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