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执异13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东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21CFH14A。
法定代表人:蒋军明。
申请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大道西南岭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34102110G。
法定代表人:江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圣海东路北,港通大道西(寿光港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9037991B。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景尧、宋倩、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烟台天海豪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并退还异议人交纳的300万保证金。事实和理由:一、异议人完全按照贵院的相关规定,依法参与拍卖标的…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油品存储罐(共计49个)的竞拍,并最终以高价竞得,但竞价成功后,在与贵院对接时,才被贵院执行负责人员告知,该拍卖标的物范围不包含存储罐基座,这不仅与法院在2022年6月7日发布的竞拍公告内容不符,而且是在6月12日,异议人根据拍卖标的物残值评估报告进行现场实际踏勘后,6月16日法院未经特别提示,直接将原拍卖公告进行修改,对拍卖标的物的范围做出变更并于6月23日对标的物进行了拍卖,法院的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三十日前公告”;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做出特别提示。对异议人而言,原6月7日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未表达清楚,而在6月16日对标的表述作出了更改,但又未作出特别提示,致使买受人产生严重误导,异议人购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异议人有权拒绝对自己不知情的,法院违规变擅自变更标的物拍卖范围的竞拍予以拒绝。二、作为法院依法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贵院在拍卖公告中,对于所拍卖的标的物确认成交后,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所需负担的相关税费进行办理,但在异议人竞价成功后,得到法院相关负责人员的答复是不与出具任何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贵院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拍卖公告的承诺,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税法、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异议人作为竞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国家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参与的此次竞拍,完全遵照拍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最终未能成交确认,完全是法院拍卖活动违规、违法在先,造成此次拍买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通知认定异议人构成悔拍,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为此,现对该通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并立即退还异议人交纳的保证金300万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景尧、宋倩、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烟台天海豪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作出(2020)鲁07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8981795元及利息(利息以289817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三、被告烟台天海豪景实业有限公司、宋倩、樊景尧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9.3元、鉴定费506415.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6124.72元,由被告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烟台天海豪景实业有限公司、宋倩、樊景尧负担。一审判决后,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烟台天海豪景实业有限公司、樊景尧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民终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以(2022)鲁07执90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寿光港化油品仓储有限公司的油品储存罐(共49个)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8220000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结果通知书及报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2022年6月23日10:00至6月24日10:00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保留价19754000元公开拍卖上述财产,竞拍人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29194000元最高应价胜出。因买受人未按期缴纳余款,2022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内容为:“根据拍卖公告,买受人应在2022年6月29日18时前缴纳剩余价款。因买受人未按期缴纳余款,本院于7月8日向买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通知3日内缴纳余款,买受人于7月13日签收邮件,但至今仍未缴纳剩余价款,视为悔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2022年7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拍卖。因案外人提出异议,8月5日拍卖已暂停。
再查明,本案在拍卖过程中,于2022年6月7日发布拍卖公告,特别提醒内容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院不集中组织现场查看,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6月16日修改拍卖公告特别提醒内容为“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院不集中组织现场查看,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拆除不得破坏基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能否撤销,拍卖保证金是否退还。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设立拍卖财产公告期限,意在充分展示拍卖流程、拍卖财产的已知瑕疵及权利负担。本案中,案涉财产拍卖虽然在拍卖前十五天发布拍卖公告,但公告期间,对拍卖公告特别提醒内容进行了修改,却未对拍卖时间进行更改,导致修改后的拍卖公告期限不足十五天的规定期限,且该修改内容具有增加买受人负担的可能,故本次拍卖公告程序存在瑕疵,影响本次拍卖的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上述规定,基于司法拍卖相较于任意拍卖而独具的公法上的处分性质,其在程序要求上比任意拍卖更为严苛。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不允许任意变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剩余部分价款的,即未按拍卖合同约定支付,应当视为其放弃买受,构成悔拍。本案中,异议人在拍卖成交后,未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剩余部分价款,导致拍卖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悔拍,其交纳的拍卖保证金应不予退还。但鉴于本次拍卖公告程序存在瑕疵,亦未在公告中对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进行特别提示,本次拍卖不予退还拍卖保证金对买受人有失公平,故对(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应予纠正。
至于司法拍卖的税费问题,因司法拍卖不同于任意拍卖,税费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增值税发票问题不属于买受人悔拍的抗辩理由。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鲁07执90号之四通知,返还异议人泰州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拍卖保证金30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新厂
审判员  马怀国
审判员  叶伶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艳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