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5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保全费1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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