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森奥门窗有限公司与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0952号
原告:天津市森奥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九园公路东侧战备闸南。
法定代表人:蒋玉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礼凡,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系甘肃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华,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市森奥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森奥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82元,减半收取13341元,由原告天津市森奥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宏茜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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