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2623号
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B-22座。
法定代表人:甘建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8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隋婧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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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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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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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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