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献县广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94号
原告:献县广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
经营者:刘广兴,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合。
献县广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献县广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广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