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等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22行初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党政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旗长。
被告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神山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
被告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政府大楼。
负责人白某1,职务。
被告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音德尔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局长。
被告扎赉特旗水利局,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神山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2,职务,局长。
被告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团结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音德尔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扎赉特旗环境保护局、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扎赉特旗水利局、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作出的《扎赉特旗违建别墅清理整治的通知》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行政行为的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海秋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慧
书记员 孟佳男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