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31民初2109号
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腾飞大厦C座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花园东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辰澍,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辰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46195元,并支付截至原告起诉之前的逾期利息395169.32元(以134619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以上共计1741364.3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多伦县异地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标段)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承包范围、工程质量、合同价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组织施工,于2017年10月10日前全面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7月25日内蒙古鸿呈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多伦县审计局的委托,就多伦县异地移民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标段)工程出具工程审价报告,审计核定金额为16351195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5000元,其余1346195元欠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拟证明原告中标并签订合同,工程已经通过审核,工程审定金额为16351195元;2.自制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明细表和付款明细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被告截止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5000元,欠原告工程款1346195元,截止原告起诉时经计算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395169.32元。
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承认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346195元,被告认可该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3461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方式和期限,被告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陆续向原告支付大部分工程款15005000元的义务,原告在接收上述工程款时,并未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的主张,原告在庭审中亦未提供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尾欠的工程款的证据,故本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辩解,本院认为被告在2019年8月20日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支付3405000元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346195元;
二、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61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2元,减半收取10236元,由被告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