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921民初1369号
原告:**,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大庆。
被告: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华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