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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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439号
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MA0QPKH69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路西吉祥小区三期商业0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30870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东升路。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本院于
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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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鄂托克旗云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左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