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3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城县清水河镇二道河村村委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二道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村党支部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清水河镇二道河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桑伟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