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4民初579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河套灌溉区总排干出口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河套灌溉区总排干出口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