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316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美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特,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2022年08月16日,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呼和浩特市金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