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兴钢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财保94号
申请人:伊犁兴钢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则克台镇则新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汪恩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兴钢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铁路支行账户存款130,293.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价值130,293.4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铁路支行账户存款130,293.45元(账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冯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藏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