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7财保114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8128871A,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洛镇壕赖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40106206J,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项中的39288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项中的392886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