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1287号 原告: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莱芜区力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