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东河区金达汇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豪德贸易广场西北区-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2MA0NBRY4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40106206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河区金达汇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3917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标的385478.48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56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