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处工程处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822民初2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大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处工程处,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东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3087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处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