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82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住所地磴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5528308704。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1501031***********。
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733240474T。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1528231***********。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机电工程处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22民初234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9152.0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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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