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某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0105民初9776号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保定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租赁费共计20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1月10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为基础,加计50%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自2025年5月10日的损失为25,884.5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业务。因被告负责引绰济辽工程PCCP管线段施工五标项目,被告租赁原告履带式起重机一台,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将履带吊运至施工现场,双方于2021年5月5日签订《履带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一、设备名称:履带式起重机,品牌:三一,规格型号:SCC3200A-1,设备状况:良好;三、设备使用期限:本年度启用时间设备进场组装完成5日内以施工现场吊装作业时为准,设备进场组装完成5日后以设备进场组装完成第6日为准,甲方(被告)因季节气温原因不能施工时通知乙方(原告)具体停用时间,下一年度启用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停用期间不计费。每天工作11小时;五、租赁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按最终实际结算为准。2、计算方式、价格:合同定金为叁万元整,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设备进场后冲抵本次设备进场费(叁万元整)。设备按月计算租赁费用(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一月按日结算,每月租赁费用为:壹拾万元整,租赁费中包含双方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退场费用出租方自行承担;八、设备的结算付款方式:租金按月支付,租赁期每满一个月的7日内支付当月全部租赁费,出租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违约责任:2、在业主已足额拨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因租用方不能按期支付结算设备施工费,出租方有权强行收回设备。出租方有权要求租用方支付剩余吊装费……合同签订当日,双方签订吊车进场施工确认单,开始正常施工计费。2021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吊车停工确认单》,内容为:被告使用原告200吨履带起重机用于引绰济辽工程PCCP管线段五标吊装项目施工。经双方共同确认,从2021年5月5日启用到2021年10月27日停用,使用期间中途停用35天,共计使用4个月零20天。工程未完工,设备未出场。后被告方继续租用该设备。经结算,共产生租赁费用806,666元,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6月21日、7月5日、11月4日、2022年7月1日、8月19日开具全部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十二张,被告分别于2021年5月28日、9月9日、10月20日,2022年5月5日、7月14日、2023年1月9日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共计606,666元,剩余200,000元费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给付。综上所述,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出租设备,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己方付款义务,现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50,000元,并同意按如下分期支付:202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租赁费80,000元; 二、若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需承担迟延利息(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负担5,656元,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支付; 四、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保定某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