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3922号

原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2109Y。

法定代表人:杨彦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重庆创意公园13栋D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34516W。

法定代表人:邱龙,公司负责人。

原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后我院于向原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160.77元。原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