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859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2109Y。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文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