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859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116932109Y。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天骄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文 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