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970号
解除申请人:南昌鑫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大洲村(抚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560117。
法定代表人:胡秋华,该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0047X。
法定代表人:赵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男,系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员工。
解除申请人南昌鑫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赣0104财保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南昌鑫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南昌鑫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3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建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