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532号
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赵武。
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江西三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