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与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系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013015。
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3XE。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晓,系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113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洋,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2001120439。
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0047X。
法定代表人:赵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3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861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8615元。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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