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9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系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013015。
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3XE。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0047X。
法定代表人:赵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