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与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9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系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013015。

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3XE。

法定代表人:朱华文,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0047X。

法定代表人:赵武,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第三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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