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43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047X。
法定代表人:赵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毛仁,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7206E。
法定代表人:郑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女,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被告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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