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

高安市桐塘矿业有限公司、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高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0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安市桐塘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安市桐塘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40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4366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安市桐塘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安市桐塘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443667.7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