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措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6执16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址西藏自治区措美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8143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熊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日月湖水景花园西区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KQQ29。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恒大华府34栋4-1,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林廓北路支行账户×××的存款169722.00元,现因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所涉执行款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KQQ29)在你处账户×××存款1697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卢 露
审判员 土旦加措
审判员 益西拉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