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546号
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81435。
法定代表人:张园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746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