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园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