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执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园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1)皖1124民初4340号生效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时以(2021)皖1124执保548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40000元。案件转入执行阶段后,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87069元,案件执结,现需对被执行人保全账户进行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保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晓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