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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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344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熊渝。
原告***与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4元,减半收取15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湾
人民陪审员  王小霞
人民陪审员  熊艳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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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344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熊渝。
原告***与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4元,减半收取15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湾
人民陪审员  王小霞
人民陪审员  熊艳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