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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344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熊渝。
原告***与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4元,减半收取15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湾
人民陪审员 王小霞
人民陪审员 熊艳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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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344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熊渝。
原告***与被告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4元,减半收取15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湾
人民陪审员 王小霞
人民陪审员 熊艳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