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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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异34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

法定代表人:涂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辉,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任刘芳,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在执行任刘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22年7月21日,异议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

审判长胡娜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刘巧燕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