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5日生,彝族,住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罗喜燕,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4295577U。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
法定代表人:涂志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N7ARD2C。住所地石屏县龙武镇他乌德村委会上寨村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525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红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