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974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路大道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429557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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