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50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285号2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75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1,72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720.98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