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500号 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东路285号2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中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41,72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72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