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罗爱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5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原告***与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罗爱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大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