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双雪建材有限公司与***,***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8民初5682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家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秦 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