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雪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5682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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