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职务不详。

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4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4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