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经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雨,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军,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9元,减半收取3434.5元,由上诉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曙昉
审 判 员 刘晓光
审 判 员 吴艳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倩
书 记 员 袁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