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1264号
原告: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金桥镇红石综合市场*栋。
法定代表人:张福全,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
原告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程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兴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夏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