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台州市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450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经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江南绿洲海景阁1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以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台州市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