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069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艳,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军,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审理后,原告***因家庭原因,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家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陈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