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87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4921745Y,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邵蕊晨